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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立法透视

日期:2010-12-07 浏览次数: 字号:[ ]

 

1125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全体会议表决时,全票通过了《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条例自201131起施行。为什么本条例能够全票通过?下面从条例的立法必要性、立法过程、立法思路、立法目标以及内容的相关“亮点”,予以介绍:

  一、立法必要性和立法过程

  曹娥江是我省八大水系的第三大河。主流发源于金华市磐安县,自南向北横贯绍兴市全境汇入杭州湾,自上而下有澄潭江、新昌江、长乐江、黄泽江、小舜江等主要支流。干流全长197公里,流域面积6080平方公里,其中绍兴市境内面积5169平方公里,占绍兴市总面积的62.6%。曹娥江是绍兴人民的母亲河,孕育了几千年的古越文明。但是近些年以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流域内无序开发、工农业生产和生活污染、河道采砂洗砂、水土流失等现象较为突出,对曹娥江流域水环境安全形成威胁。特别是因浙东引水工程等需要而建设曹娥江河口大闸枢纽工程并蓄水以后,曹娥江从原来的入海潮汐河流变成了一条具有流速减缓等特征的内河,水体自净能力下降,而曹娥江干流作为浙东引水的水源和通道又必须保证良好的水质,因此对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保护和改善曹娥江流域生态环境,保障流域的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同时保证浙东引水工程的顺利实施,使曹娥江能在全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重要的资源保障作用,为此,以绍兴地区为主的省人大代表连续三届在省人代会上提出议案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对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制定专门的法规。

  为开展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20098月,由绍兴市人大常委会牵头专门成立了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立法准备工作领导小组,代拟了条例草案初稿。今年,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一类项目,在省人大环资委牵头下成立了由省和绍兴市人大常委会、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曹娥江流域保护立法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先后多次深入流域各地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绍兴市、流域内相关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草案初稿再经绍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向省级有关部门和绍兴市区域外的曹娥江源头地区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条例草案并提请20109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审。初审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相关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广泛征求意见,并在地方立法网全文刊登,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派员到绍兴、新昌、嵊州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听取绍兴市政府、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还实地考察了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程。同时,召开座谈会,听取了省有关部门和绍兴市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初审意见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并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绍兴市作了沟通,之后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审议。

  二、立法基本思路和立法目标

  条例以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人和自然和谐相处、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理念,充分体现中央、省委关于生态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各项方针、政策的要求,力求通过立法形式,推动建立健全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机制,规范流域建设开发,加大河流管理保护力度,促进全面、持续改善曹娥江水环境质量。

  本条例的立法目标:一是进行科学定位,将曹娥江保护目标定位为生态之河、文化之河、景观之河,突破传统的水利工程治水,既突出水污染防治这一重点,又对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合理利用等提出要求;二是注重协调性,协调好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各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三是突出地方特色,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突出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使相关制度更加符合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三、条例内容的相关“亮点”

  (一)关于保护范围及分级保护。曹娥江85%的流域面积位于绍兴市境内,仅有支流源头小部分集雨面积位于绍兴市域外,为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划管理统一起来,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曹娥江流域,是指曹娥江干流和支流汇集、流经的新昌县、嵊州市、上虞市、绍兴县和越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在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绍兴市行政区域外的曹娥江源头水环境保护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依据突出重点、分级保护的原则,将镜岭大桥以下的澄潭江、嵊州市南津桥到曹娥江大闸的曹娥江干流及该两段河流堤岸两侧一定范围的区域划为曹娥江流域水环境重点保护区,并在第十三条列举了重点保护区内的各种禁止行为。

  (二)关于管理体制。为了达到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划管理的有机结合,改变一直以来条块分治难成合力的状况,条例借鉴太湖流域等国内代表性流域治理的经验,对设立曹娥江流域统一的“督政”性质的保护管理机构作出规定。条例第六条规定:“绍兴市曹娥江保护管理机构行使绍兴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以及其他有关职权”,并列举了五项具体职责。这一“督政”模式下的曹娥江保护管理机构虽然不履行具体行政执法权,有别于承担具体行政管理职能的实体机构,但有统一规划部署和对有关部门及县(市、区)分配任务、督促检查工作并进行考核评价的权责,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从而体现了流域统一规划、综合管理的宗旨,从国内流域立法看,在流域管理体制上有一定突破。

  (三)关于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条例第七条规定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是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的基本依据”,细化了编制该规划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划的通过程序。

  (四)关于乡(镇)、街道水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条例第十二条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主体功能区定位和生态环境功能达标要求,建立健全乡(镇)、街道考核评价制度,对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暂停审批该乡(镇)、街道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取消或者减少该乡(镇)、街道的生态补偿并限期整治。

  (五)关于曹娥江流域水环境重点保护区的特别保护。明确了曹娥江流域水环境重点保护区的范围,具体范围由绍兴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为了突出对重点保护区的保护,并有利于执行,以列举方式明确了重点保护区内的六项禁止性行为。

  (六)关于出租、发包方的污染防治义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将场所、设施、设备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协议中约定污染防治义务,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租、发包方应当承担污染防治的连带责任;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产生严重水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场所或者设施、设备。

  (七)关于河道采砂许可。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曹娥江流域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属地管理原则;规定了采砂规划的内容;规定了河道采砂许可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河道采砂应当同时遵守矿产资源、航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采砂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恢复废弃作业场所的地貌和植被。

  (八)关于法律责任。对重点保护区内的禁止性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针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活动会产生严重水污染,仍然提供场所或者设施、设备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参照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对违反河道采砂规定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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