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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答疑

日期:2010-09-10 浏览次数: 字号:[ ]

1、排污费征收的对象是谁?
答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征收对象,由原《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进一步明确为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
、对企业周围无居民的,且厂界噪声超标,是否需要缴纳噪声排污费?
答复: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因此,即使企业周围无居民,但是企业排放噪声超标,并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应当缴纳排污费。
3
、对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项目是否也应该加倍征收排污费?
答复:否。
4
、对于已进入破产程序,部分车间已转包他人,或自行生产仍未停产的厂矿企业应如何收费,收费通知所针对的主体应当是谁?
答复:进入破产程序的,自行生产仍未停产的,按照破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转包他人的由承包人负责缴纳排污费。
5
、农村个体经营者用水量较小,不排入任何水体,全为院内自然渗透和蒸发,可否收费?
答复:按照《条例》,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排污费。水体不仅包括地表水还包括地下水。
6
、大于20张病床的医院,其外排废水不超标能否收费?
答复:按照排污就收费的原则,应当收费。
7
、无组织排放的石场粉尘、饮食油烟、油漆是否征收排污费?
答复:应当收费。
8
pH、色度、大肠杆菌超标是否加倍?
答复:按标准管理办法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的规定,不加倍收费。
9
、对拒缴行为是否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不予处罚?
答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还要进行行政处罚。
10
200371日以后对各企业的排污收费是否可以按以前的监测报告书计征排污费。
答复:如果排污状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继续使用以前的监测数据进行核定。
11
、如果按企业申报核定的情况收费后,发现企业另有偷派或谎报情形,是否可以追缴,甚至加倍?
答复:可以追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但不能加倍征收。
12
、存栏规模49头牛、499头猪、4999羽鸡、鸭等的养殖场,能否收取其污水排污费?若不能,则于其他较大规模的同类排污者来说不公平!
答复: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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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中规定医院病床大于20张的征收排污费,并且给出了未能监测时的污染当量值,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规定,对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征收污水排污费,现在是不是还亦然执行?
答复:《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将在71日后废止。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有关配套规定执行。
14
、排污费的使用范围和办法是什么?
答复: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一) 重点污染源防治;
  (二) 区域性污染防治;
  (三) 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四)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15
、排污费由谁来征收,都有哪些项目?
答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 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16
、我市污水处理费是随交纳自来水费时一起缴纳,因此对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污水没有进入污水处理厂,能否征收排污费。
答复:征收。
17
、从事个体工商活动,应在工商部门登记但未登记的,能否征收排污费?
答复:应首先配合工商部门对其违法经营行为予以查处,并追缴其经营期间的排污费。
18
、大中型炼焦行业中二氧化硫.烟尘.一氧化碳如何核算排放量?
答复: 能监测的应监测,无法监测的,按物料衡算核算。
19
、火力发电厂将贮灰场的粉煤灰出售给筑路部门,筑路部门在灰场取灰时又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局部扬尘污染,问是否应该收排污费?怎样核定?向谁收费?
答复: 应当征收排污费,向灰场所有者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C监测计算征收。
20
、关于实行简易收费标准的小型企业是如何划定的,是否有标准?
答复: 参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21
、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但某单位排放的污水又未进入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而采用加清水稀释,污染物达标或部分达标直接向外环境排放进入水体,如何征收排污费?
答复: 对加清水稀释的问题应进行查处,并按规定按照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实行总量收费。
22
、总量收费后加倍收费最多可加几倍
答复:加一倍。
23
、建筑施工噪声超标准排污费加一倍征收,沿边界长度超过100,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噪声超标,其边界长度是一条边界,还是多条边界长度之和
答复:指多条边界之和。
24
、由于不可抗力的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申请减半、免收排污费,如何界定重大经济损失?如何界定减收和免收?排污者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排污费的可申请缓缴排污费,请问如何界定特殊情况
答复:按照《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执行。
25
、对第一类水污染物在车间采样比较困难时,可否在企业总排口采样?
答复:不可。
26
、按规定企业专用固体废物堆放场应符合环保标准则不收费,请问符合环保标准有没有具体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有规定。
27
、自来水公司排放污水可否收费?有无物料衡算系数或其他方法?
答复:应收费。以监测数据为核定依据。
28
、垃圾处理场废水、废气超标如何征收排污费?
答复:应作为排污者对待。
29
、冶炼渣(25元)和煤矸石(5元)混合排放,以何种征收标准收费?
答复:分别核定征收。
30
、排污费缓缴的期限只有三个月,排污者超过缴款期限后,除行政处罚外,是否同时一定报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答复:是。
31
、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环保规定的,按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征收。如果以其他方式(如焚烧)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环保规定的,能否收费?
答复:按实际排放污染物征收焚烧单位的排污费。
32
、排污者对复核决定书的排污量仍有异议,是否可以直接提出复议或行政诉讼.
答复:不能。
33
、按《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表4计算的污水排污费能否加倍征收?(无法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
答复:按规定,只有超标才能加倍收费,既然知道超标,就应该有实际监测数据或物料衡算数据,因此就不能用表4核定排污量。
34
、对建筑施工噪声进行现场瞬时监测收费是否可行?
答复:不可以。
35
、畜禽养殖场计算后污染当量数是指月还是季、年?
答复: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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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企业厂界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源超标的,可以加倍收费,请问该项规定是否适用于建筑施工噪声?
答复:适用于建筑施工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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