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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3-07-24 浏览次数: 字号:[ ]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

                                   文件

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绍市环发〔2011〕76

 

 


 

关于印发绍兴市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我市电镀行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行业优化布局和转型升级,提升企业装备技术、污染治理和管理水平,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决定开展全市电镀行业污染整治行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绍兴市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绍兴市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电镀整治方案通知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111月7印发

 

 

 

 

 

 

 

附件:

绍兴市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

  为解决我市电镀行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行业优化布局和转型升级,提升企业装备技术、污染治理和管理水平,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将污染整治作为行业转型升级的倒逼机制,对全市电镀行业企业科学制定分类整治方案,按照“提升一批、搬迁一批、淘汰一批”和“有保有压、上大压小”的思路全面开展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整治范围为全市范围内所有专业电镀企业和企业配套电镀车间。

  二、整治目标

  2012年底前,全市电镀企业存在的生产规模小、工艺落后、产业档次低、环境污染重、安全隐患多等突出问题基本得以解决,电镀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得到明显优化,工艺装备、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明显提升,生态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电镀行业步入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具体目标:

  1201111月底前,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对本辖区内电镀企业进一步开展摸排(前期初步调查名单见附件3),查漏补缺,并根据《电镀企业污染整治验收规程》(附件2)要求,科学制定分类整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保留企业名单。列入淘汰关停范围的企业、工艺装备全部淘汰关停到位

  220123月底前,所有电镀企业废水、废气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各类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规范有效,并按统一标准(见附件2)完成整治验收,对到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

  32012年底前,除保留少数标杆企业外,原则上所有电镀企业完成搬迁入园或在园区租赁厂房设备进行整合发展。各县(市、区)及市直开发区(新区)完成整治工作并按统一规程和标准(见附件1)通过验收。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区域布局

  1、严格建设项目管理。所有新、扩、改、迁项目,在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的前提下,其选址、规模、工艺、装备、资源利用、污染防治等各项内容均应符合《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工业功能区、电镀园区以外原则上不再新上电镀项目。

  2、全面整治非法企业。在201111月底前,工业功能区、电镀园区以外无环评批文、排污许可证等环保合法手续的电镀企业一律关闭;工业功能区、电镀园区内无环评批文、排污许可证等环保合法手续的电镀企业一律停产整治,所有批建不符的电镀企业也一律停产整治,在20123月底前补办环评等手续,到期无法取得相关批复的一律关闭,并拆除生产设备。

  3、同类整合集聚发展。2012年底前,电镀企业较多、有条件有必要的地区,要完成电镀园区建设,除少数标杆企业外,原则上所有电镀企业(企业配套电镀车间除外)都要搬迁入园或在园区租赁厂房设备进行整合发展。

  (二)加快产业升级

  1、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在201111月底前,全面取缔无污染治理设施或设施简陋治理无望的电镀企业、生产车间、生产线、加工点;全面淘汰无法入园、镀槽总容积小于4万升并且连续两年产值小于500万元的电镀企业(特种电镀企业、贵金属电镀企业除外,不对外承揽加工业务的企业配套电镀车间达不到规模要求的原则上一律关停,确需保留的需经市环保局审核同意);位于园区内但镀槽总容积小于4万升且连续两年产值小于500万元的电镀企业,经技改于2012年底前达到这一标准的可予以保留。

  2、全面淘汰落后工艺。20123月底前,取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淘汰类项目)明确的含氰沉锌、含氰电镀等落后工艺、产能;淘汰氰化镀锌、六价铬钝化、电镀锡铅合金、含硝酸褪镀等工艺;禁止使用铅、镉、汞等重污染化学品;全面淘汰手工电镀工艺(金、银等贵重金属电镀确需保留手工工艺的,应经市经信、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对无法实现自动化的手工电镀线(包括前处理和铬钝化等工段)必须确保全部废水得到收集处理。

  (三)提升工艺装备

  1、优先发展达克罗、交美特(镜面喷镀、涂覆)等电镀替代工艺。大力推广无氰、无氟、无磷、低毒、低浓度、低能耗和少用络合剂的清洁生产工艺,鼓励采用三价铬和无铬钝化工艺,鼓励采用全自动控制的节能电镀装备。挂具和镀件退镀要采用电解法退镀。

  2、必须采用多级回收、逆流漂洗等节水型清洁生产工艺,禁止采用单级漂洗或直接冲洗等落后工艺,生产线或车间应安装水、电计量装置,废水自行单独处理的电镀企业中水回用率不得低于50%

  3、所有电镀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拟保留的电镀企业在通过整治验收前必须先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四)加强污染防治。

  1、电镀园区或工业功能区设施建设及管理要求。

  园区内分产品、分区域进行生产管理,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电镀企业废水必须全部纳管;建设统一、集中的废水处理设施,电镀废水按照不同污染物种类分质分流,含一类重金属污染物的废水经单独处理达标后方能与其他废水合并处理。区内实现集中供热、危险化学品集中储存、危险固废集中收集处置。园区中心及周边需设地下水观察井,并由国土部门组织对地下水进行常规监测。

  2、水污染防治。

  水污染物排放严格按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执行,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总量不得超出地方环保部门核定的范围。电镀废水处理工艺应严格按照《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2-2010)选取。

  3、大气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格按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排放限值执行。产生大气污染物(硝酸雾、氢氰酸雾、铬酸雾、前处理酸洗废气)的工艺装置应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氢氰酸雾、铬酸雾产生工段应单独设置处理装置,气体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

  4、固废污染防治。

  关闭取缔的电镀企业所遗留的电镀废液、电镀污泥等危险废物,由当地政府负责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保留企业要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废液(电镀液、退镀液)、废渣(阳极泥、过滤残渣、滤芯等)、废水处理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五)强化环保监管。

  1、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控体系。所有电镀企业、园区必须建成标准化、规范化排污口,安装废水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企业、园区电镀废水处理站应设水质监测化验室,应具备检测分析特征重金属污染物的能力。鼓励企业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检测任务。2012年底前,拟保留电镀企业须安装特征重金属在线监测装置。各地政府要组织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对关停、搬迁电镀企业原厂区开展土地重金属残留的监测和评估,落实超标土壤的修复和限用措施。

  2、进一步提高突发环境事故的防范应对能力。电镀企业、园区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应急事故水池的容积应能容纳12h24h的废水量,并做好防渗漏处理。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3、规范内部环保管理。企业(园区)必须按照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组织体系、健全的环保规章制度和规范的环保台账系统(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管理等台账)。应配备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环保管理,企业环保人员应经过县级以上环保局组织的环保岗位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电镀园区应设立专门的环保机构,统一负责园区环保工作。

  4、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使用、贮存等,应符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危险化学品应实行专库储存,库房、生产作业场所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具有防台风、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功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治责任。各部门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对电镀行业整治工作的领导与配合。

  市环保部门负责做好本次专项整治的牵头协调工作。

市公安部门对拒不履行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经营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电镀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危险品进行监管。

  市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地毯式排查,对关停企业及时吊销工商登记。

  市国土部门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搬迁电镀企业的土地使用手续,开展电镀企业及园区地下水特征污染因子的环境监测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电镀企业规划审批。

市卫生部门负责卫生防护等工作,组织由于污染事件导致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治。

市安监部门负责电镀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整治资金的落实。同时,由国税、地税部门按注销申请程序对关停企业及时注销税务登记。

  市发改委负责执行电镀行业产业准入条件。

  市经信部门负责电镀行业产业政策的落实,淘汰行业落后产能。

  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关停企业职工的劳资纠纷调处。

  市宣传部门加强新闻舆论的正面引导。

  市应急办按照《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对可能发生污染事件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市电力、水务部门负责对关停企业采取停电、停水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对需整治的电镀企业建立分片包干的责任制度,成立电镀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关闭企业设备的拆除工作,确保整治工作按时完成。

  (二)实施整治方案,严格考核问责。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应制定实施本地区整治实施方案。整治实施方案应提出分阶段任务计划,提出各时间节点须完成关、停、并、转、迁的企业名单,明确目标,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稳步推进整治工作。整治情况作为《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和重金属排放总量减排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统一纳入各级生态省建设考核体系。

  (三)严格执法监管,注重整治成效。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对新发现的但未列入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上报的拟保留名单的电镀企业一律作为违法企业进行查处。对未经发改、经信、安监、环保、卫生、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职业卫生防护、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整治无望或限期整治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一律予以关停。对拒不履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执行到位。整治完成后,要按要求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四)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保障。各地要配套出台生产企业关闭、搬迁和电镀园区建设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对现有生产企业就地关闭转产的给予适当奖励;对重点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和生产设备升级、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等,给予适当的政策资金支持。对主动实施关闭和搬迁的企业在新项目用地、审批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及适当的资金补助。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要从排污许可证核发、新项目准入、上市核查、信用等级评价、绿色信贷、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方面予以制约。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深入开展污染整治宣传,特别要重视做好电镀企业主的思想工作,引导干部群众和广大企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理解开展污染整治与新形势下行业转型升级的关系。各地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交流,积极发挥新闻舆论对整治工作的正面推动作用。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1:

 

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电镀行业

污染整治验收规程

 

  一、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验收程序和要求

  (一)验收程序。

  1、有整治任务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在辖区内所有电镀企业通过验收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自查。

  2、自查合格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提出核查验收申请,并提交工作总结和由有资质的评估单位编制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技术评估报告。

  3、绍兴市人民政府收到核查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按标准进行核查验收。

  4、对通过验收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由绍兴市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报纸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公众监督。对公示期间接收的举报电话和信件由绍兴市人民政府牵头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函告省环保厅等相关部门。

  5、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绍兴市人民政府正式发文,宣布通过验收,验收意见报省环保厅备案。

  6、未通过核查的,由绍兴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72012年底前,将所辖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电镀行业整治完成情况报送省环保厅。

  (二)验收材料。

  1、工作总结。包括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巩固深化污染整治工作的打算等。

  2、技术报告。详细说明整治前后的行业基本情况、污染整治过程、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辖区企业总体污染治理及达标排放情况、区域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整治效益分析(包括整治前后企业数量、整体产能、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情况)、持续改进计划等。

  3、支撑材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污染整治相关文件、方案及有关宣传材料等;企业一厂一档资料,包括装备情况、治理工艺、达标情况、监测数据、在线监测监控情况等;园区及功能区建设、验收材料;区域环境质量、污染源环境监测报告;有关污染投诉、信访处理情况材料;现场检查和监督监测档案资料;地方环境监测站开展监督性监测能力保障资料,包括监测站达标情况、人员仪器设备配置情况、监测项目开展情况和监督性监测经费保障情况等。

  (三)验收标准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了行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并根据方案组织完成了各项整治任务。

  2、核查期间,应组织对该地整治企业进行抽查,抽查企业数不小于10家(总数小于10家的全部检查),抽查合格率不低于90%

  3、电镀园区的验收标准:园区内分产品、分区域进行生产管理,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电镀企业废水全部纳管;电镀废水按照不同污染物种类分质分流,并建设统一、集中的废水处理设施。区内实现集中供热、危险化学品集中储存、危险固废集中收集处置。园区中心及周边需设地下水观察井,并对地下水进行常规监测。电镀园区的污染治理设施、环境应急建设、综合管理制度应参照电镀企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中的相应标准执行。

  4、完成所辖区域内电镀企业综合整治验收工作。整治过程中,对每家电镀企业要确定一名县级政府负责人作为整治联系人和一名环保监管人员作为监督员,加强监管,防止可能出现的污染事故;对通过验收的企业,加强长效管理,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相关工作;对被关停企业要做好善后工作,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剩余原材料、固废和其他污染物,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注销相关许可证(照)。

  5、辖区内电镀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规定削减率要求。电镀行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基本解决,群体性事件隐患全面消除,群众对电镀企业环境污染的投诉、上访得到妥善处置回复。

  6、当地环境监测站应具备与电镀企业和园区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监督性监测工作相适应的监测能力,在监测技术人员配置、实验室用房、仪器设备和监测经费保障上达到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的要求。

  7、完成对可能受污染水域和场地排查监测工作,对监测超标的水域和场地划定范围,设立标志牌,制定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8、建立完善行业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及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全面落实企业监管和事故应急相关责任,确保企业职工健康、社会环境安全。按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要求,制定实施污染源及水、气、土壤环境日常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方案。

  9、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 号),督促辖区内电镀企业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

  10、全面建立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建立健全电镀企业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建立电镀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

 


附件2:

 

电镀企业污染整治验收规程

 

  一、验收程序

  1、企业在整治完成后,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提出整治验收申请,并提交污染综合整治报告。

  2、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组织发改、经信、环保、规划、卫生、安监等相关部门对企业污染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监测或专项验收,并形成验收监测或评估报告。

  3、根据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和相关验收材料,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会同市环保局根据相应的验收标准开展验收工作。

  4、对验收合格的企业,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收来自公众的监督意见和情况反映。对公示期间接收的举报电话和信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牵头调查处理,并将查处情况函告省环保厅等相关部门。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正式发文,宣布企业通过验收。

  二、验收材料

  1、项目环评报告、安评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选址规划意见书,相应的批复文件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包括相关监测或评估合格报告)。

  2、发改、经信、环保、规划、卫生、安监等部门的验收意见

  3、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污染防治、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等设施配备情况和内部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4、企业仍存在的不足和持续改进计划。

  三、验收标准

  (见附表)

 


附表

电镀企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

类别

内容

序号

判断依据

是否符合

验收部门

相关

政策

产业政策

1

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园区外企业镀槽总容积不小于4万升且连续两年产值不小于500万元(特种电镀企业、贵金属电镀、其他企业配套电镀车间除外)

 

发改

经信

相关手续

2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环保

3

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依法进行排污许可证登记,足额缴纳排污费

 

4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执行到位,职业病防治达到要求

 

卫生

5

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到位,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

 

安监

选址

6

企业选址符合相关规划

 

规划

工艺装备/生产现场

 

工艺装备水平

7

无氰化物镀锌、镀锌层六价铬钝化、电镀锡铅合金等工艺

 

经信

8

无铅、镉、汞等重污染化学品

 

9

  自动化生产线镀槽容积不小于总容积的80%,因特殊工艺要求无法实现自动化或半自动化的须经当地经信、环保部门同意

 

10

  无法实现自动化的手工电镀线(包括前处理和铬钝化等工段)做到废水不落地

 

11

采用了多级回收、逆流漂洗等节水型生产工艺

 

生产现场

12

生产线或车间安装用水计量装置

 

13

污水处理及废气处理设施安装独立电表

 

环保

14

生产现场环境清洁、整洁、管理有序,危险品有明显标识

 

15

生产过程中无跑冒漏现象

 

16

车间内实施干湿区分离,湿区地面敷设网格板,湿镀件作业在湿区进行,湿区废水/液单独收集

 

17

排水管系统及建、构筑物进出水管有防腐蚀、防沉降、防折断措施

 

18

车间内废水分质分流,废水管线采用明管套明沟或架空敷设

 

19

生产车间地面采取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厂区道路经过硬化处理

 

20

雨污分流,有雨水管网及污水管网图纸,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21

初期雨水收集池规范,容积满足初期雨量要求

 

环保

22

厂区污水收集和排放系统等各类污水管线设置清晰

 

污染防治理设施

废水处理

23

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分别处理,建有与生产能力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

 

 

 

 

 

 

 

 

 

环保

 

 

24

车间废水按照废水处理设计单位的要求经过合理的分流,每股废水单独接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25

废水处理设计单位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污水处理设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26

车间接至废水处理站的管道采用防腐管道,并具有废水收集管道布置图

 

27

废水处理站处理水量采用流量计,可显示即时流量和累积流量

 

28

pH值调节采用pH计连锁自动投加

 

29

雨水排放口设pH在线监控设备

 

30

排放口标准规范,有在线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

 

31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生产废水处理后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相应的排放限值要求,生活污水达到进管网标准或一级标准

 

废气处理

32

氢氰酸、铬酸雾工段有专门的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

 

33

各废气排放点按要求接入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镀槽采用上吸式集气罩或侧吸式集气罩

 

34

在保证酸雾吸气效率的前提下,加强车间通风,车间换风次数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35

在集气罩开口方向不得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6

废气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定期清理

 

37

排放尾气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相应的排放限值要求

 

固废处理

38

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

 

39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地面须作硬化处理,设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能够将废水、废液纳入污水处理设施

 

40

贮存场所外设置设施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上设置危险废物标签

 

 

固废处理

41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相关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环保

 

42

危险废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清洁生产

资源利用

43

园区外的电镀企业中水回用率不小于 50%

 

经信环保

清洁生产审核

44

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后续每两年完成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环境应急建设

环境应急设施

45

氰化物的使用经当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备案,并有氰化物采购及使用等相关详细手续和记录

 

公安

46

有事故应急池,其容积应能容纳12h24h的废水量

 

环保

安监

47

硫酸、液碱等贮罐周围建有围堰,围堰高度满足应急要求

 

48

配酸碱、存酸碱所在地进行防渗、防腐工作

 

环境应急管理

49

制定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环保安监

50

预案具备可操作性,并及时更新完善

 

51

按照预案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与设备

 

52

定期进行环境事故应急演练

 

综合性

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

53

电镀企业和园区应具备开展排放污染物的自行监测能力,配置监测实验室和所需的人员、仪器设备,并通过当地环境监测站的监测质量考核;制定重金属(特征污染因子)自行监测方案,电镀园区应每日对园区排放的废水等污染物状况进行监测,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送自测报告

 

环保

安监

卫生

 

54

电镀企业及园区的污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均纳入常规监测范围,对电镀园区还应将地下水纳入监测范围

 

内部管理档案

55

环保规章制度齐全,设置专门的内部环保机构,建立企业领导、环境管理部门、车间负责人和专职环保员组成的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

 

56

相关档案齐全,每日的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加药、电耗及维修记录、污染物监测台账规范完备

 

 

 

 

 

 

 


附件3:

全市电镀行业污染整治企业初步名单

 

序号

县(市、区)

企业名称

备注

1

绍兴县

浙江富茂电镀五金有限公司

 

2

绍兴县太和五金制品电镀厂

 

3

绍兴县昌龙制版有限公司

 

4

绍兴县湖塘古城电镀厂

 

5

绍兴县胜利江山彩色电镀厂

 

6

绍兴县骏马五金电镀有限公司

 

7

绍兴县飞凡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8

诸暨市

诸暨市南城镀锌厂

 

9

诸暨市店口镇电镀厂

 

10

诸暨市金岭电镀有限公司

 

11

诸暨市吉祥电镀厂

 

12

诸暨市大桥阮家坞电镀厂

 

13

诸暨市方圆五金电镀厂

 

14

诸暨市次坞镇大村电镀厂

 

15

诸暨市楼兴电镀有限公司

 

16

诸暨市店口建木机械电镀厂

 

17

诸暨市通达电镀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18

诸暨市南方五金电镀厂

 

19

诸暨市五金电镀厂

 

20

诸暨市五泄塑料电镀厂

 

21

诸暨市金属电镀厂

 

22

诸暨市精艺电镀有限公司

 

23

诸暨市全堂机械电镀厂

 

24

诸暨林立饰品有限公司

 

25

诸暨市双林机械电镀厂

 

26

诸暨市稳发五金电镀厂

 

27

上虞市

浙江久田伞业有限公司

 

28

上虞市和鑫电镀有限公司

 

29

上虞市天玮电镀有限公司

 

30

上虞市荣达机械有限公司

 

31

上虞市顺风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32

上虞盛洋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33

上虞市新宅金塑表面工程有限公司

 

34

嵊州市

嵊州市城宝山铁件处理厂

 

35

嵊州市新明镀业有限公司

 

36

嵊州市祥和镀业厂

 

37

嵊州市黄泽镇东盛五金配件厂

 

38

嵊州市长乐电镀厂

 

39

嵊州市三江铁件处理厂

 

40

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

 

41

嵊州市越州电镀厂

 

42

嵊州市黄泽五金电镀厂

 

43

嵊州市三维金属表面处理厂

 

44

嵊州市丹青工具有限公司

 

45

嵊州市电镀厂

 

46

嵊州市剡湖街道铁件防腐处理厂

 

47

嵊州市好的电泳中心

 

48

浙江华乐电子有限公司

 

49

浙江福威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50

嵊州市云康电镀厂

 

51

新昌县

浙江三花集团有限公司

 

52

新昌县益尔机械有限公司

 

53

新昌新涛电器有限公司

 

54

新昌县振业金属电镀厂

 

55

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绍兴第二电镀厂

 

56

绍兴南洋五金有限公司

 

57

越城区

绍兴银利电镀有限公司

 

58

绍兴宏智机电电镀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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