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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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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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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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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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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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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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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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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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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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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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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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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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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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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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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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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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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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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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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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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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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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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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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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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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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致使“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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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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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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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水源污染、人员疏散转移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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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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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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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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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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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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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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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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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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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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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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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十人以上重伤、三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十人以上轻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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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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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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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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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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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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