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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区重点废水排放工业企业刷卡排污自动控制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市环发〔2016〕62号

  越城区环保局,各开发区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绍兴市区重点废水排放工业企业刷卡排污自动控制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8日

绍兴市区重点废水排放工业企业刷卡排污

自动控制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环境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市区刷卡排污自动控制系统(以下简称“刷卡排污”)总量控制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号)、浙江省环保厅《关于实施企业刷卡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通知》(浙环发〔2013〕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刷卡排污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16〕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已安装废水刷卡排污系统的所有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指标,是指企业废水排放总量和污染物(COD或氨氮)排放总量等。依据为合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上的排污量。

  第四条  刷卡排污系统同时监控企业的废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浓度,并实时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企业每月废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中的任一排污指标达到限值,关闭排污阀门。

  第五条  市环保局相关处室负责企业的排污指标核定;环境监控中心具体负责刷卡排污系统的安装和监控管理,联系运维单位进行设备维护和维修,排放量监控、排放数据统计汇总、预警发布、阀门开关等。

  第六条  企业废水排放量数据采用企业与市(县)水务部门结算污水处理费用的流量监测数据;污染物(COD或氨氮等)数据原则上优先采用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也可采用企业与市(县)水务部门结算污水处理费用的浓度监测数据。

  第七条  企业每月充值量按日允许排放量乘以当月实际天数计算。排污量充值采取按月自动生成,每月末日十七时为节点。充值量当月有效,隔月作废。季节性生产企业(如黄酒等)可于每年十二月上报次年每月的排污充值计划,经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企业每月的实际排污量在达到当月核定量的80%时,系统向企业负责人、环保专管员、属地环保部门负责人的手机发出提示信息;在达到当月核定量的90%时,系统每隔十分钟,连续3次向企业负责人、环保专管员、属地环保部门负责人的手机发出警告信息并电话通知企业负责人;超过当月核定量时,排污阀门自动启动关阀程序,在短信告知企业负责人、环保专管员、属地环保部门负责人的同时,报市环保局领导。企业应密切关注废水排放情况,如阀门关闭后,企业仍继续生产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企业承担。

  第九条  对排污阀门被关闭的企业,重新开阀时间为当月末日十七时,开阀后系统按确定的排污指标自动核定次月排污量并执行。

  因整治、应急或环境违法被关阀企业排污阀门的开启,须经属地环保同意、职能处室初审、分管局长批准、监控中心执行。

  第十条  进行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受让方刷卡排污指标调整时间以企业申领到新的排污许可证日期为准;出让方刷卡排污指标调整时间以交易机构出具的排污权拍卖确认书日期为准。

  因综合经济效益排序、政府奖励、减排削减等原因引起排污许可总量发生变更的企业,其刷卡排污指标调整时间以市环保局正式发文为准。

  第十一条  企业的排污许可总量发生变更后,由职能处室填写企业刷卡排污指标变更申请表,按“职能处室初审—分管副局长批准—职能处室、监控中心执行”的流程落实刷卡排污的变更。

  第十二条  企业由于长期停产等原因需要停运刷卡排污系统的,应向属地环保部门申请,并提交《绍兴市区刷卡排污自动控制系统设施停运申请表》,经属地环保部门同意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第十三条  安装刷卡排污系统的排污单位负责保证对系统的正常供电,不得私自改装、拆卸和损坏自动控制系统,不得更改系统的相关设置,不得私自改变阀门状态。排污阀门被关闭时及时关闭抽水电机,暂停污水排放以防溢出。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按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四条  运维单位按照招标要求做好系统、设备的维护、维修。每周对系统设备进行现场巡检,巡检内容包括阀门状态、网络情况、系统状态、数据传输等,及时修复不正常运行的设备,确保刷卡排污数据来源有效、准确、可靠。要建立一厂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维护记录和巡检记录,并每周报送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控中心。市监控中心不定期进行督察,出现问题对运维单位的运维费用进行相应扣减。

  企业因破产、关闭等原因停止使用刷卡排污系统,运维单位根据管理部门要求,对刷卡排污设备进行拆除,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市)环保局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区重点废水排放企业刷卡排污自动控制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及补充通知同时作废。

  附件:1.绍兴市区重点废水排放企业刷卡排污指标变更审批(备案)表

  2.绍兴市区重点废水排放企业刷卡排污阀门开启(关闭)审批(备案)表

  3.绍兴市区重点废水排放企业刷卡排污系统设施停运申请表

  4.绍兴市区重点废水排放企业刷卡排污季节性生产审批(备案)表


[全文下载]:绍市环发〔201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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