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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再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
绍市环发〔2016〕69号

关于不再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

各区、县(市)环保局,各开发区环保分局,各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

  根据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浙环函〔2016〕457号)的精神要求,我市从即日起不再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附件: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浙环函〔2016〕457号)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8日


[全文下载]:绍市环发〔201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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