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再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
各区、县(市)环保局,各开发区环保分局,各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
根据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浙环函〔2016〕457号)的精神要求,我市从即日起不再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附件: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浙环函〔2016〕457号)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