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环保局,市局各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我局2010年制定的《企业纳管超标污水排污费计算方法》(试行)(绍市环发﹝2010﹞55号)因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和环保部《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文件精神相冲突,自即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