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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优化配置绍兴市印染企业排污权指标政策的意见
绍市环发〔2016〕5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企业综合评价分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绍政办发﹝2015﹞61号),现对绍兴市印染企业排污权指标优化配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本意见适用于绍兴市范围内涉及印染的独立核算企业。企业排污权指标优化配置的主要依据为各地政府按照绍政办发﹝2015﹞61号文件规定公布的规上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管理,有保有压。将参与排序的所有规上印染企业分为A、B、C、D四类,不同类别适用不同的排污权指标管理办法。规下企业按环境违法等情况来实施排污权指标的优化配置。

  (二)综合评价,属地实施。以市直(含越城区)和区、县(市)为单位,各地对规上印染企业根据绍政办发﹝2015﹞61号文件规定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的类别对企业实施排污权指标的优化配置。

  (三)动态管理,重点激励。企业排名和分类的名单每年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进行调整,并对新上市及绿色标杆印染企业奖励排污权指标。

  二、分类管理办法

  各地根据绍政办发﹝2015﹞61号文件对印染行业的企业进行单独排序。根据排序结果,将企业分为4类,采取优胜劣汰、有保有压的措施,优化配置排污权指标。A类企业指行业综合效益排名在企业总数前10%(含)的企业,B类企业指行业综合效益排名在前10%—30%(含)的企业,C类企业指行业综合效益排名在前30%—80%(含)的企业,D类企业指综合效益排名倒数20%的企业。

  三、奖惩措施

  (一)A类企业核定排污权指标保持不变,B、C、D类企业分别在上年度核定排污权指标的基础上削减3%、6%和10%。

  (二)规下企业有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治的,分别在上年度核定排污权指标的基础上削减3%、6%和10%。削减指标按最高等级核定,不叠加计算。

  (三)连续2年排名A类且位于集聚区内的企业,给予上年度核定排污权指标5%的奖励。

  (四)对于当年上市的企业,给予500吨/日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绿色标杆印染企业,给予100吨/日的一次性奖励。

  上述(三)、(四)奖励措施叠加计算。

  (五)奖励的排污权指标可在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金后用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受到奖励的企业排污权指标超出初始核定量的,超出部分须经环评审批。

  奖励和削减的排污权指标由各地自行平衡。

  四、一票否决情况

  对于发生环境污染或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涉及偷排漏排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环境信用评级为红色、以及节能降耗任务没有完成的企业,以上奖励措施一票否决。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         绍兴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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