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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备用网址网站关于下放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审批权限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绍市环发〔2016〕58号

 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增强区、县(市)政府服务企业和群众的职能,健全依法、高效、透明的审批机制,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继续下放一批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绍政发(2016)35号)精神和《绍兴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具体实施工作的通知》(绍市审管办发〔2016〕11号)要求,就我局新下放的“入海排污口设置许可”这一事项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等的实施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权限下放形式

  “入海排污口设置许可”审批权限下放采取委托下放的形式下放给入海排污口设置所在地区、县(市)环保局审批。

  二、委托审批方式

  采用“批前委托、定期报备”方法。由市环保局出具有统一编号的《入海排污口设置许可委托审批通知书》交受托方,由受托方直接受理、直接审批,并在完成审批手续后一个月内将审批文件报送365备用网址网站备案。

  三、审批条件要求

  1、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后审查批准;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3、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4、入海排污口必须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和流量自动阀;

  5、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

  四、下放工作要求

  (一)健全机制。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开展审批,强化行政审批事项应履行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防止“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等现象发生。

  (二)规范高效。根据《绍兴市环保系统行政审批基本标准》要求,对明确放权事项的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条件、实施程序、收费依据、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等6个方面的规范和统一。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对承接的审批事项须统一纳入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并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充实审批科室工作人员力量,明确职责,强化业务学习培训,提高履职水平能力。

  (三)阳光审批。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要将下放和承接的审批事项对社会公布。对下放审批事项的办理要求和流程,及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络和媒体向社会公告,实行“阳光审批”;对下放后的审批工作各地要严格把关,依法办事,确保审批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要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对入海排污口设置许可制订具体审批和管理事项的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防止监管缺位。在事中事后监管中要特别注重在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内的稳定达标排放。

  (五)权责一致。下放审批事项引起诉讼、复议及信访、投诉的,由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信访条例》等规定负责处理;下放审批事项引起补偿、赔偿的,由各区、县(市)负责补偿、赔偿;涉及下放事项引起的诉讼、复议被败诉或撤销等过错的工作考核,将纳入对所在地政府(环保部门)工作目标年度考核等内容中。委托下放事项引起诉讼、复议及信访、投诉的,行政应诉、复议答辩及信访、投诉处置和媒体应对等工作均由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负责,市局做好指导工作;相应的诉讼、复议、信访等工作列入所在地政府(环保部门)工作目标年度考核范围。

  (六)责任追究。对延迟报备或不报备的区、县(市)环保局将在年度考核中扣分。对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条件批准文件的,责成审批单位或由市环保局撤销其行政许可决定,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对违法、违规和不当行使审批权限或不履行审批后监管等职责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绍兴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存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不力、不按时报备、存在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区、县(市)环保局进行通报,对问题严重的,实行区域限批、收回下放的审批权限。

  市环保局将加强对下放给各区、县(市)环保的审批事项的日常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并建立健全下放审批事项的动态评估机制和后督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评估和后督查。对各地下放审批事项办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对策或督促相关区、县(市)环保局进行限期整改、纠正,确保下放权限依法、规范运行。同时,对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的创新审批方式进行主动服务,及时跟进,及时掌握各项信息。根据改革进程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清理、设定、实施和管理。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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