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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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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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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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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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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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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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绍兴爱斯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生物实验冷冻储存
设备1000万盒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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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环核〔201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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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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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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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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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绍兴市袍江孙端木线厂年加工木线条15万米、木门1500平方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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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环核〔201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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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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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袍江新区汽车城9-1号地块德盛汽车
4S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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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环审〔201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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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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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大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万米
无水纳米数码印花智能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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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环审〔201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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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为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9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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