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审批时间
原文链接
1
关于绍兴沃康医疗门诊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越环审〔2017〕13号
2016年3月2日
见附件
2
关于绍兴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塘江东侧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越环审〔2017〕14号
3
关于上海诺叠实业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服装缝纫机台板五条流水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越环审〔2017〕15号
4
关于绍兴尚品娱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越环核〔2017〕3号
公告期为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3月28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