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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绍兴鑫泰铝业有限公年压延加工1200吨高精铝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越环审〔2017〕19号
2017.3.20
见附件
2
关于绍兴旗滨玻璃有限公司绿色节能玻璃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越环审〔2017〕20号
2017.3.22
公告期为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4月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七个工作日)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