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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事项编号:
事项名称: 排污单位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实施主体:
实际实施主体:
处理处室:
垂直层级:
横向层级:
申请人种类: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年检情况:
设定依据:

(1)《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78日环保部令第6号)第2条: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第27条:限期治理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核查。

(2)《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06713日浙政令第216号)第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1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或者其他措施,使其污染物排放符合限期治理规定的排放要求,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限期治理期限届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治理效果进行验收。

 

依据类别:行政法规、省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实施条件:符合《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权限:本事项设定的所有报批项目。

范围:绍兴市

数量限制:无

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

1. 申请报告

2.治理情况汇报材料

3.限期治理决定文书

4.验收监测报告

5.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如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一式二份,如是复印件的,须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申请人签字。

受理地点: 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惠利街20号)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出具意见

咨询/联系电话: 0575-88604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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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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