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费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形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依据类别:行政条例
实施条件: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条件。
权限:本事项设定的所有报批项目。
范围:市本级管理的区域和越城区。
数量限制:无
1.申请报告;
2.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如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如是复印件的,须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申请人签字。
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出具初审意见→报省厅审批或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