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费
(1)《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第三条: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环检机构的委托和监督性抽查。
(2)《关于做好审批权限下放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委托工作的通知》(浙环办函[2013]205号)。
依据类别:部门规章
实施条件:符合《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做好审批权限下放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委托工作的通知》规定条件。
权限:本事项设定的所有报批项目。
范围:市本级管理的区域和越城区。
数量限制:无
1.申请报告;
2.检测机构评价报告。
如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如是复印件的,须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申请人签字。
窗口受理→现场核查→审核→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