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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省级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号:
事项名称: 部分省级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实施主体:
实际实施主体:
处理处室:
垂直层级:
横向层级:
申请人种类: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年检情况: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6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28条第1: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2005831日国务院令第449号)第8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3)《关于进一步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委托审批工作的通知》(2010111日浙环办函[2010]8号):各设区市环保局受省厅委托负责审批辖区内从事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以及从事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活动等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依据类别:法律、行政规章、省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实施条件:

(1)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3)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5)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权限:对部分省级辐射安全许可证进行核发。

范围:绍兴市。

数量限制:无

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单位现存的,还应提交经当地环保部门出具检查或核实意见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

5.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6.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如有废放射源的,还应提交废源送贮证明材料。

如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归还)。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如是复印件的,须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申请人签字。

受理地点: 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惠利街20号)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初审)→现场核查→核准→出具许可决定→窗口颁发

咨询/联系电话: 0575-88604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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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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