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主席令第26号)第44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类别:法律
实施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
权限:本事项设定的所有报批项目。
范围:越城区
数量限制:无
1.申请报告;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提出和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对照表;
3.建设项目施工总图和环境保护设施施工图纸和资料,污染源分布图;
4.解决环境污染和解决投诉的预案;
5.防范和消除试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如建设项目所在地周边有环境敏感点的,还应提交敏感点的污染物同步监测方案。
如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归还)。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如是复印件的,须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申请人签字。
窗口受理(初审)→现场核查→核准→出具许可决定→窗口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