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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号:
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实施主体:
实际实施主体:
处理处室:
垂直层级:
横向层级:
申请人种类: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年检情况: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20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日主席令第32号)第15条第2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依据类别:法律

实施条件:

  (1)建设项目已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试生产、试运行项目除外);

  (2)有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

  (3)有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物资;

  (4)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

  (5)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权限:本事项设定的所有报批项目。

范围:越城区

数量限制:无

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

一、初次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绍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申购申请表及绍兴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后评价、现状核查报告及备案意见);

  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试生产期的提供试生产核准文件);

  4.与水务部门签订的排水合同;

  5.排污权交易协议(属于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总量指标的);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排污许可证变更、换领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绍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指标变更申请表或绍兴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3.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材料或试生产核准文件;

  4.与水务部门签订的排水合同;

  5.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款凭证;

  6.原排污许可证;

  7.排污权交易协议(属于通过排污权交易变更排污总量指标的申请人);

  8.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政府回购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绍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指标回购申请表;

  2.原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款凭证或交易凭证;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如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一式二份,如是复印件的,须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申请人签字。

受理地点: 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惠利街20号)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初审)→现场核查→核准→出具许可决定→窗口颁发

咨询/联系电话: 0575-88604967
联系人:
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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