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59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2)《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6年3月2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第34条: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第35条: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依据类别:法律、地方性法规 实施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规定条件。 权限:对危险废物省内转移进行许可,对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年度计划进行审批。 范围:绍兴市。 数量限制: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