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费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第三十三条: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审核同意在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公告附近居民。
依据类别:法律
实施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条件。
权限:本事项设定的所有报批项目。
范围:越城区。
数量限制:无
1.经建筑施工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许可证》申报表;
2.夜间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3.夜间作业告示方案。
如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如是复印件的,须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申请人签字。
窗口受理(初审)→现场核查→核准→出具许可决定→窗口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