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第26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44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依据类别:法律
实施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
权限:本事项设定的所有报批项目。
范围:市本级管理的区域和越城区。
数量限制:无
1.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的《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报批表》;
2.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的说明书;或排放污染物监测报告;或新污染设施的设计书;或排水入网证明;或以上材料中的多项。
如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如是复印件的,须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申请人签字。
窗口受理(初审)→现场核查→核准→出具许可决定→窗口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