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署主管部门及所在地环保部门预审意见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报告; 3.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4.建设项目竣工总图,污染源分布图(涉及水污染的还应提供排水管网图); 5.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证明; 6.验收公示相关证明资料(照片、公示证明、公示文本原件); 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意见; 8.存在问题整改计划; 9.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机构设立批准文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如环评批文中要求进行环境监理的,还需提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 如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一式二份(省厅委托验收的加收1份),如是复印件的,须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申请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