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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事项编号: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实施主体:
实际实施主体:
处理处室:
垂直层级:
横向层级:
申请人种类:
法定期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6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7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4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年检情况: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22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6号)。

依据类别:法律

实施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权限:

  (1)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2)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3)所辖行政区域内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

  (4)选址跨所辖县( 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5)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范围:绍兴市

数量限制:无

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符合规范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电子版简写本;

3.所在地环保部门或乡(镇、街道)、开发区初审意见;

4.投资主管部门意见原件或复印件(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前置审批联系单或备案通知书)(利用现有房屋的三产类项目除外);

5.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机构设立批准文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排水部门同意污水纳入截污管网的证明或污水委托处理证明;

  如建设项目单位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还应提交主管部门预审意见;如涉及依法应当开展规划环评的,还应提交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如为基建类项目的,还应提交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意见原件或复印件;如为利用现有建筑的,还应提交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租用房屋经营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如建设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的,还应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如原已经过环评审批的,还应提交原环评文件与批文复印件;如为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如建设项目为涉及污染物总量调剂的,还应提交污染物总量控制调剂平衡依据。

如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如为省厅委托审批的,增加一份),如是复印件的,须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申请人签字。

受理地点: 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惠利街20号)、365备用网址网站袍江分局(袍江管委会大楼),365备用网址网站滨海新城分局(沥海镇城东路交警大队楼)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初审)→现场核查→审核→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专家评审(必要时)→听证(必要时)→集体会审(必要时)→批前公示→出具许可决定→窗口颁发

咨询/联系电话: 0575-88604937、88604938 (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88130985(袍江分局),81199506(滨海新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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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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