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费
(1)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2)环境保护部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许可工作。
依据类别: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实施条件:符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权限:本事项设定的所有报批项目。
范围:市本级管理的区域。
数量限制:无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
2.企业基本材料;
3.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的证明材料;
4.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及其他设备的证明材料;
5.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证明材料;
6.人员规定的证明材料。
如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如是复印件的,须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申请人签字。
窗口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出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