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国发[1988]31号)第13条:排放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还必须经过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批准。
依据类别:行政法规
实施条件:
(1)排放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还必须经过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批准。
权限:本事项设定的所有报批项目。
范围:越城区
数量限制:无
1.拆船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许可申请表;
2.排放水水质监测报告;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如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归还)。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如是复印件的,须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申请人签字。
窗口受理(初审)→现场核查→核准→出具许可决定→窗口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