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57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408号)第7条第5款: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依据类别:法律、行政法规 实施条件: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权限:本事项设定的所有报批项目。 范围:越城区 数量限制: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