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报告; 2.符合规范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电子版简写本; 3.所在地环保部门或乡(镇、街道)、开发区初审意见; 4.投资主管部门意见原件或复印件(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前置审批联系单或备案通知书)(利用现有房屋的三产类项目除外); 5.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机构设立批准文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排水部门同意污水纳入截污管网的证明或污水委托处理证明; 如建设项目单位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还应提交主管部门预审意见;如涉及依法应当开展规划环评的,还应提交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如为基建类项目的,还应提交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意见原件或复印件;如为利用现有建筑的,还应提交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租用房屋经营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如建设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的,还应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如原已经过环评审批的,还应提交原环评文件与批文复印件;如为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如建设项目为涉及污染物总量调剂的,还应提交污染物总量控制调剂平衡依据。 如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如为省厅委托审批的,增加一份),如是复印件的,须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申请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