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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环保局2017年6月2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日期:2017-07-06 浏览次数: 字号:[ ]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审批时间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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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绍兴景明置业有限公司“曦之湖花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越环审〔2017〕33号(滨)

20176月21

见附件

  公告期为201776日至2017714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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