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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绍兴饭店餐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越环核〔2017〕22号
2017年8月10日
见附件
公告期为2017年8月10日至2017年8月18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越环核〔2017〕22号关于绍兴饭店餐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